《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5:02:47作者:
实行过限不是新的犯罪故意,共犯过限即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此可知,共犯过限是伴随着共同犯罪发生的,且是实行犯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在共同谋议范围内。
一、实行过限是新的犯罪故意吗
共犯过限即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由此可知,共犯过限是伴随着共同犯罪发生的,且是实行犯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在共同谋议范围内。从主观上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这种行为虽然是由某共犯实施,而其他共犯并不明知;从客观上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实施了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与共同谋议之罪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共犯过限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共犯过限行为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
第二,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
第三,这种行为是由其他实行犯实施的,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第四、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谋议范围。
综上,共犯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差异直接体现在刑事责任承担者范围的特殊性上,导致对这种行为性质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等具体问题上的困惑
二、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问题,即实行过限。其为各国刑法理论所关注: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的过剩行为,是指超越共同犯罪决意的行为。日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施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的过度行为。意大利刑法学者称之为共犯关系的偏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实际实施的犯罪不同于某个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所希望的犯罪的情形。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5].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过限很少触及。从现有资料看,已形成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表述有:
(1)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2)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3)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4)实行犯过限行为,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
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刑法理论界在实行过限内涵的界定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
(1)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发生于共同犯罪中。
(2)过限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其他共犯的行为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
(3)实行者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必须有罪过。
很多罪犯,在实行犯罪的时候,并不是自己一个人。其中涉及到两种可能性,一种就是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个需要多数人才能够完成的,比如一些聚众淫乱等,需要多个人 ,还有一种是可以一个人实行的行为,由两个人共同,二人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