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23:45:57作者:
1、转换募集对象的身份,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保持契约方式。。2、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3、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众筹指的是个人或组织为各种目的募集群众资金的行为活动。多数众筹的手段是合法的,目的是善意的,但不法分子也有可能利用众筹吸金达到其非法目的。众筹和非法集资的一大区别在于集资人是否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金钱回报。投资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众筹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法规和相关分析:
一、非法集资定义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
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5、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2、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3、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4、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5、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7、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8、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9、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10、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1、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2、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3、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4、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6、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7、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8、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9、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
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
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1、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2、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3、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4、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5、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
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诈发行;
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4、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4、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5、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
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相关分析
P2p、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令投资者损失严重。在目前的大背景下,众筹并没有因为非法集资行为的存在而被取消,但因为法律法规对众筹的监管还不健全,因此很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来进行非法集资,因此,众筹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非法集资的影响,当中不乏一些缺少经验的投资者被非法集资欺骗蒙蔽,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一定要注意其陷阱。那么项目方及众筹平台如何才能把好关,严防自己的项目一不留神触及到了法律红线,成为非法集资行为呢?
(一)项目方和众筹平台要清晰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而众筹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项目方和众筹平台要清晰二者的区别
当前普遍存在的非法集资模式当属资金池模式,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其他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众筹模式,筹集的资金交由第三方账户监管,并分期付给项目方,有实际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求进行资金的发放,有实实在在的项目存在,并不是先筹集资金,远离资金池模式,在操作过程中,项目方一定要存在正规众筹平台,不能自己操作,而众筹平台要启用第三方监管机构,避免资金池模式,远离非法集资红线。
(三)项目保真,分辨项目
众筹平台和项目方的共同努力可以保证项目的真实性,但却无法组织其他不法机构或个人进行非法集资,因此,在投资过程中,还有投资人自己认真辨别项目。最简单的一点就是二者的集资目的不同,众筹对于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而且还需要得到投资人的智慧、创意和支持,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筹钱,并且是快速筹集资金,并且承诺高额的回报率,此类项目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投资人应多加注意。
对于众筹,投资人更多的是青睐,众筹虽贴近大众,符合大众投资人的投资习惯,但在投资过程中,大家仍需要仔细筛选项目,谨慎投资,避免误将非法集资当成众筹。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为防范众筹带来的风险和犯罪行为,特别制定了众筹管理办法保护投资者合法融资行为。对平台备案、资产数目、平台责任进行了规定,投资者应保证在正规已备案平台进行众筹、众筹融资,项目要合法,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读法提醒:投资需谨慎,有法律问题可咨询读法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