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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23:18:53作者:

引诱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在生活中任何冲突要进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如果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而刑法是我国比较严格的解决刑事案件的一部法律,其中就规定了触犯发条的处罚规定以及解释,那引诱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法发F199n42号)

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一般民众之间的琐事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以协商为主,但是如果严重侵犯他人的人生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就会受到刑法的严格处罚,其中就有引诱他人卖淫的的罪行,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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