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23:18:36作者: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都说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宝贵财富。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制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是,很多人对该罪立案标准等问题不太了解。那么,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上文首先介绍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含义;并且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了该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读法网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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