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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23:13:49作者:

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2、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其他。

卖淫是有违道德、传播危害的犯罪事件,对社会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卖淫活动或者组织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很多人想知道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对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特殊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权益的目的。

二、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亟须对“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当然,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十条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综上所述,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地指出组织卖淫犯罪,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解释也针对儿童、妇女以及严重性病者给予了法律保护。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