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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罪名可以成立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23:13:42作者:

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罪名可以成立吗?

1、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是不成立的,该罪名只能由个人来承担。。2、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开设赌场罪归入单位犯罪的范畴,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生活中我们还是常常能看到大大小小的棋牌室或者娱乐室,有些内部就暗藏赌博等不法行为。那么开设赌场罪罪名大小如何?处以什么责罚?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罪名可以成立吗?还是只是个人罪名?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就给大家作一个说明和讲解。

一、开设赌场罪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罪名可以成立吗?

答案是不能,开设赌场罪不可认定为单位犯罪。我们来谈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开设赌场罪归入单位犯罪的范畴,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对赌博罪的罪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罪虽然并未明确要“以营利为目的”,但秉承同一语境下的省略表达习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之规定,可以看出开设赌博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三)客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旨在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

三、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出,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是不成立的,该罪名只能由个人来承担,所以我们要明确这个观点。开设赌场,聚众参与赌博,以此来营利。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是影响普通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有些甚至是未成年人沉迷进去,后果更加不堪设想。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相关资料,还有相关问题,欢迎上读法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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