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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8-07 23:04:04作者:

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

写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之规定,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涉案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并充分考虑前述量刑情节。

企业的成功经营离不开大量流动资金的流转。但是一些企业在缺少流转资金的时候容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研究项目为幌子,以高利润、高回报诱惑广大人民群众对其进行投资,后期却无法将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归还,构成了非法集资罪。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准备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具体怎么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称呼

首先在辩护词的开端要写的是对于审判长、审判员的称呼。然后由于集资诈骗罪是属于刑事犯罪,所以在辩护词的第一段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作为辩护词的声明。

二、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

用简单清晰的话讲清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以及目的,然后犯罪主体是如何实施非法集资的,最后是谈及该案涉及人员、金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等。讲述必须条理清晰,让人能够很容易明白案件的基本事实。接下来可以套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集资诈骗罪明确作出了规定,可用作参考。然后从该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分析,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以及涉案金额等多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辩护,即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以及作案手段等来削减被告人的罪行。

同时也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不能归还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不应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纪要”还对何谓“非法占有的目的”做了细化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接下来就需要强调被告人是否是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的占有者以及明确区分是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欺诈投资者还是投资者主动寻找被告人寻求投资合作。

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发(200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第六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结论

对于被告人就集资诈骗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判断以及请求法院减轻判刑。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主要包括了开头的称呼,主要的案件事实陈述以及辩护,还有最后的结论。在最后辩护律师还可以从一些酌定情节例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轻判。但是,非法集资的资金是很难要回来,所以大家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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