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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更新时间:2023-08-07 23:00:49作者:

法律规定是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随着政策和思想的开放,人们的社会活动越来越自由,但有些人却有点过火了,开始不注意道德底线,甚至多人聚集在一起肆意进行性行为,做出一些难以启齿的事情,为制止这种恶劣行为,我国法律制定了聚众淫乱罪,下面本文就是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进行解读。

一、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二)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但构成该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三)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1、聚众行为: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2、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该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所谓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现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通过聚众淫乱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这既是犯罪分子通过聚众淫乱行为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动犯罪分子实施聚众淫乱行为的内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动机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够把本罪与各种追求政治目的区别开来,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主要标志。

法律规定是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在上文已经给出了具体解析。至于为什么要定立此罪,主要是这种聚众行为涉及人数至少三人以上,且是故意而为,不仅违背道德观念,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对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恶劣,希望法律的惩罚制度能让公民注意自身素质和道德规范,做过善良有羞耻心和公德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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