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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涉的经济犯罪都有哪些种类?

更新时间:2023-08-07 19:36:21作者:

公司法所涉的经济犯罪都有哪些种类?

1、采用虚假合资等方法逃避主管部门监管,转移盈利项目及利润。2、虚设股权,降低购买国有股股权成本。3、增加成本,转移利润。4、隐瞒资产,降低公司资产净值。 5、虚挂应付款,加大公司负债。6、虚列坏账。在改制前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将能收回的应收款虚列不能收回的事项,寻求在改制中得以减免,改制后再收回。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法人和股东区别是是否有资金的投资,有资金的投资即为股东,公司法人是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二者不能同时兼任,预防涉及公司经济问题,那么关于公司法所涉的经济犯罪问题是怎样呢?

关于公司法所涉的经济犯罪问题列举以下几点。

一、公司法所涉的经济犯罪的手段及特点。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国企改制进行侵财性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职务犯罪。其中,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传统型侵财犯罪中的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资金的故意明显,其它几类犯罪如发生在国企改制中,其手段仅仅是表面,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资金才是犯罪的真实目的。认识清楚改制中犯罪的种类和目的,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在国企改制中进行侵财性犯罪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案值巨大、犯罪时间长、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其违法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用虚假合资等方法逃避主管部门监管,转移盈利项目及利润。

(1)、采用与境外人员串通,用其境外分公司的资金以境外人员对境内投资的名义与本公司成立虚假的合资企业。这类假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股部分,名义上是外商投入,实际上归行为人个人或小团体所有。成立这类公司的目的,一是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监管,形成上级主管部门只能监管本公司,不能监管合资公司;二是侵占股权及股息;三是将母公司的盈利项目交由该类公司经营,截留母公司应得利润,形成父贫子富;四是为不法活动搭建平台。

(2)、转移公司利润或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成立新公司,再利用新公司转移或分摊公司利润及盈利项目,最后将其非法截留的利润进行私分或用于购买国有股。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较为常见。转移公司利润或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成立若干个私营公司互相占股,将公司的盈利项目交由该类公司经营,形成国有控股公司亏损,个人参与改制成本降低的情况。

2、虚设股权,降低购买国有股股权成本。

(1)、虚设法人股。以关联公司名义占有国有控股公司法人股股权,实际上该关联公司并未出资,该法人股股权仍属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九十年代国有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为达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达五人以上的规定,公司管理层用关联公司的名义设立虚假法人股,改制中,这些情况不予申报,导致虚设的法人股部分未纳入国有股范围参与改制,使公司国有股净资产减值。

(2)、虚设内部职工股或自然人股等。用公司账外资金为公司职工认购职工股进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使职工股名义上全部归职工所有,实际上职工只持有部分,剩余部分由公司少数几个人或公司工会掌握。此行为也因在公司股份制改造中职工不能全额认购内部职工股,而由公司拿资金垫付,其中,公司管理层考虑到以后会有新职工进入,而用公司账外资金认购部分内部职工股称为“机动股”,加上职工退休、调离所退出的职工股部分被公司管理层掌控。改制中,这些情况不予申报,使公司净资产减值。

上述手段不仅在国企改制中减少了国有股总数,降低了购买国有股的成本,而且使行为人长期以来截留股利进行私分或用于改制。如我支队查办的一起案件,仅从查明该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资本金的真实投入情况,就可为国家挽回损失达二千余万元。

3、增加成本,转移利润。

(1)、通过虚开或购买发票,虚构业务支出纳入成本后将公司资金移至账外。如我省苏南地区某些市县的街道办事处对外开具扣税劳务发票,行为人只要找当地人去付清税款就可得到相应价款的发票。

(2)、通过公司内部结账收据,虚列成本支出,将资金移至账外。

(3)、将资金以支付业务款等正常的名义汇至关系单位扣税后提现,将资金隐藏至账外或私分。

(4)、收入不入账,直接隐藏至账外,再通过关联公司将账面调平。

(5)、将同一支出在分公司或合资公司重复作账,将资金转移至账外等等。最常见的是投保还本保险,将发票在公司作支出账,到期后再将到期的保险金续保,得到的新保单再在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作账将资金转移至账外。

4、隐瞒资产,降低公司资产净值。

(1)、取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等手段,在境外转移、隐藏公司资产及利润。

(2)、将公司购置的房产、汽车、股票等资产置于个人名下,不予申报。

(3)、以公司购置易消耗品的名义作支出,将资金或固定资产隐瞒。如建筑企业在承建工程时,需搭建给工程人员临时居住的工棚,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成本属于合理支出,但是,有些行为人不搭建临时工棚,而是购置成套住宅,将费用纳入工程成本,在工程结束后再将住宅变现,将资金占为己有。

(4)、利用与合资公司几块牌子一套人员,将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在几个公司重复支出,将资金移至账外等等。如在母公司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又在合资等公司以职工名义虚列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转移至账外。又如:在母公司己按国家房改政策为职工解决福利分房或集资建房,又在合资或联营公司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购置商品房,伪造将住房解决给职工的合同作账,实际上将住房变卖,所得款项隐藏至账外等等。

5、虚挂应付款,加大公司负债。

(1)、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挂应付款,增加公司负债。

(2)、在业务往来中恶意提高产品进价,将提高的进价差额作为应付款虚挂。

(3)、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已用账外资金支付完毕合同款,再在公司大账虚挂应付。

(4)、同一款项,以合资公司代为支付,但在本公司虚挂等等。

在公司改制评估时,通过关系让虚挂应付款的对方单位出具确认函,使公司净资产减值。评估结束后,再在公司大账上调平。使购买国有股的成本降低。

6、虚列坏账。在改制前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将能收回的应收款虚列不能收回的事项,寻求在改制中得以减免,改制后再收回。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中的侵财性犯罪中,行为人采取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工作中出现差错,其真实目的是利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行为不得抗争外部”原则,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款项“合法”的隐藏至账外。公司领导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由于此合同的签订使公司受到损失,他人受益,但该合同符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我支队侦办的该类案件中,有一公司经理将公司一酒店给他人低价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内承包人要保证该酒店保值,增值的部分与承包人按比例分成,但约定酒店资产净值是以二年前的评估报告为准,签订承包合同时,仅酒店房产一项己增值近二千万元。经查证,承包人公司的真实股东系该公司经理的亲属。查处此类案件,首要的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其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

二、犯罪成因。

诱发犯罪嫌疑人在国企改制中进行侵财性犯罪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一、是高经营业绩与个人所得比较后的心理失衡。我国国有公司大多历经二次改制。即对国有独资公司(实业公司等)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现阶段进行的国有股退出即国退民进。由于原国有公司主要依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权限进行垄断经营,主管部门实际投入的资金不大。在股份制改造即政企分开后依靠市场化运作,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经营上的支持程度降低,使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的壮大是其个人努力所得,与上级主管部门无关。错误的认为上级主管部门资金投入很少,现在要自己用钱购买自己的经营所得,导致心态失衡,产生隐瞒资产、职务侵占等趁机捞一把的侵财犯意。

二、是认为国企改制是我国个人暴富的最后一次机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一夜暴富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少数人认为,国企改制是最后一次机会,导致其铤而走险。

三、是经营活动长期缺乏监督及企业内部改制程序的不科学滋长了侥幸心理。主管部门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公司监事由于长期与公司经营人员共事或为己私利而不正确行使监事职能,企业经营者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督,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加上在企业内部改制中,经营者(或小团体)既是改制利益的最大涉及者,又是申报资产的组织者,改制方案的制定人。对一个没有监督下已经无视规则的运动员,又给了他作自己行为裁判的机会,怎么能保证公正规范。

三、办案难点。

1、账目混乱。行为人为实施侵财性犯罪,故意制造财务管理上的混乱,普遍存在账目不清,支出不记账,记账无支出等混乱情况,给查办案件带来难度。

2、查办案件点多、面广、量大。经阶段性工作后,涉案线索增多,使可查性线索形成零碎、散、杂,主线不清的状态。

3、涉及人员多,欺骗性大,存在影响稳定因素。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不能独立完成,需通过财务、分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具体操作才能完成,查办案件中,这些涉案人担心牵涉到自己,心理压力大。这些岗位人员仍在岗工作,涉案程度又各不相同,使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上非常慎重,既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又得使办案工作不受影响。无形中,增大了查办案件的工作量。此外,由于犯罪嫌疑人以发奖金、补贴等名义,通过给职工得到一点实惠,自己拿大头,私分账外资金。职工不知实情,对公司领导有感激之情。由于职工受蒙蔽,认为公司领导被查处是因为他们为职工谋利益,因而对查办案件有抵触情绪。

4、定性难。一是由于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涉案公司改制尚未完成,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转移至账外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在私分公司资金中,尽管知情人多得,职工少得,但存在利益均沾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罪与非罪,或涉及此罪与彼罪,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岐。

四、查处的一般方法。

由于该类案件存在上述特点及办案难点,在办案中,如组织不力,计划不周密,就不能够掌握办案的主动性,极易被案件线索牵着走,从而使办案工作久侦不决。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对于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采用多种手段实施的侵财性疑难复杂案件,由于案件特点所导致的工作量大、隐蔽性强、牵涉面广及因群众不理解易引发企业动荡等因素,要求领导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2、把握重点,方法得当。

根据此类案件特点,如不能正确把握全案,极容易造成群众误解,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动荡等不良后果。为更好地驾驭全案,确保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查办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有:

(1)、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减小企业动荡。在确保正常办案的同时,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良好发展。一是区别不同矛盾,抓主要问题和人头。在强制措施运用上,采取抓主要人头、主要问题。对于一般涉案人,要敢于将其放在原有岗位工作,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强制措施,后期一并直诉的方法。二是在冻结措施上,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可以采取对公司领导、公司中层干部、财会人员三级谈话的方法,要求他们全面提供公司银行账号、公司资产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所需账户。对于企业经营所需账户确保正常使用,对于企业已申报的银行账号不予冻结。对隐瞒不报被查获的小金库和账外账户,一律冻结。三是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争取职工的支持、理解。通过选择典型案件,如以职工名义提取的工资、安置的住房被挪用或侵占等,并将查办案件的目的、查处的主要对象,对公司职工逐个谈话,使职工提高认识,逐步消除抵触和不安情绪,进而使他们支持办案和安心工作。

(2)、采取阶段性工作的方法,化整为零,聚小胜为大胜。针对本案线索多、零碎、散、杂,工作量大等特点,采取阶段性工作的方法予以解决。在将参战成员分为小组,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将办案整体工作分成几个阶段,化整为零,制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目标,逐个解决,集小胜为大胜。

(3)、强化敌情观念,坚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指导思想。在查办案件中,要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强化敌情观念,坚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指导思想。一是在办案中,要挖掘有价值的可查性线索;二是在对线索的查证上要带有嫌疑人有无职务侵占、挪用、隐瞒转移资产的疑问,一查到底;三是注意揭露嫌疑人制造的假象,查明案件事实;四是将公司提出改制意见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的二至三个月作为侦查工作重点,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在此时段内突击犯罪的情况,如将多年挂在账上的应付款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前汇出,此笔应付款的真实性就应查清等等。

(4)、加大追缴力度,全力挽回国有资产。办案中,要确立打处犯罪的同时全力挽回损失的指导思想。一是全力追缴被侵占、挪用、隐瞒转移的资产及账外账、小金库;二是注意追缴滋息部分;三是通过调账,剥离虚增的应付款、烂坏帐部分,使公司净资产增值;四是通过工商资料变更,将虚增的公司股权或挪用公司资金成立的其它公司的股权收归公司所有;五是其它零星资产等等。

(5)、以侦查指导审计工作。对此类案件的审计工作不能就账看账,要以侦查的眼光、思路审视每一笔可疑资金、账目。要将侦查工作与审计工作有机结合,以侦查指导审计,使侦查、审计完美配合。

(6)、统一思想,正确研究定性。针对案件定性难点,在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积极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组织办案人员对所有案件事实进行逐项过堂,认真分析案情,研究案件定性,以刑法“控制说”理论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即以公司对财产失去控制,犯罪嫌疑人实际已达到对财产的控制为既遂,反之为未遂或不认为是犯罪,最终达成共识。

(7)、认真总结调研,坚持打防结合。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国企改制工作,以“打不如防”的理念对待国企改制中可能发生的侵财性违法犯罪问题。

五、犯罪预防。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国企改制工作中侵财性犯罪的防范工作。

1、加强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

上级主管部门要将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在实处,一是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二是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的同志出任企业国有股代表、监事会成员,使他们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的规范运作切实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三是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四是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2、堵塞漏洞,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公司财务账目混乱,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留有空间。要强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能,明确各岗位职权,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企业规范运作。

3、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企业外部监管。

工商管理、税务、审计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在日常管理、年度审计、工商年检、税务稽查中要认真负责,要尚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如我支队侦办的一涉案公司虚挂应付款二千余万元长达七年,明显不符合规定,上述职能部门工作中始终未予纠正。

4、明确分工,规范运作。

要改变现有的不科学的企业内部改制操作流程,将参与改制的企业负责人从资产申报评估、改制方案制定工作中分离出来,改由与改制无利益关系的国资委牵头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参加,堵塞因利益关系而弄虚作假的漏洞。

5、加大打击犯罪与宣传教育力度。

公安经侦部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一是要通过媒体剖析典型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对犯罪起震慑作用;二是结合“四个一” 破案反馈服务制度,适时对参与改制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改制前集中教育培训,进行法制教育,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三是在加强对此类犯罪打防措施调研的基础上,要迅速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一方面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与国资委、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改制中的企业,加强法制教育,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和企业改制前后的变化。

解释得非常详细,以及怎样查处和怎样预防等等,有助于在公司任职的有关于经济方面的人员从根本上预防经济问题,在工作中用行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不越雷池一步。如果有谁涉及到经济问题,将以法律手段来制服其,使得公司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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