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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猥亵行为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9:04:12作者:

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猥亵行为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校长女生进行脱裤子的猥亵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构成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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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校长脱女生裤子的新闻刷新了新闻头条,最后当地县教委对该名校长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而公安机关仅仅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这个处罚未免太轻,在社会引发了广泛争议。那么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猥亵行为么?针对这起令人愤怒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下小编的分析。

一、校长脱女生裤子触犯了什么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规定猥亵儿童的要从重处罚。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都属于其他方法。如此看来,该校长打着帮女学生看脚痛、传法术的幌子,对其进行脱裤子、拍裸照等猥亵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构成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 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三、猥亵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暴力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综上所述,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罪,并且猥亵的对象是几年级的学生,更应该从重处罚。而当地公安机关仅仅对其拘留十日,是怎么也不能让老百姓满意的。这不仅是对女学生的猥亵,更是对法律权威性的猥亵。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还受害人及家庭的一个公道。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