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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死缓规定有何新变化?

更新时间:2023-08-07 19:04:08作者:

刑法修正案九死缓规定有何新变化?

判处死刑缓其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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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体系中,死缓是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死刑制度。其面对的对象往往是那些应当判处死刑,又不适合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随着我国刑法的不断修订,其对死缓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中,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死缓规定有哪些新变化?小编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文具体做个阐述。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有何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区分了是否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因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其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综上所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死缓的新规定主要有两点,对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情节程度进行了区分,同时也对死缓期间的计算进行了修订。通常情况下,服刑人员在死缓两年期间结束后,会转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最新规定中,罪恶极大的贪污分子是不得减刑的,实行终身监禁。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刑法修正案九死缓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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