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18:18:49作者: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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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道路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受到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经常引起纠纷的。那么,刑法修正案九交通道路安全的规定有哪些呢?公安机关采取了那些措施,强化执法保障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刑法修正案九交通道路安全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增设、拓充。其中,买卖驾驶证或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调整及扩充性规定如下:
1、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安机关采取了那些措施,强化执法保障?
“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针对法律赋予新的刑事办案职责,我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形成共识、赢得支持和保障;二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设备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固定式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未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或者设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对于排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三是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要共同研究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指导意见,就立案追诉和证据标准达成一致,确保执法办案工作不断档、不停顿。四是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协作机制,明确刑侦、治安、法制、监所管理等部门的办案职责,确保执法办案工作无缝衔接,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所述,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交通道路安全的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们要注意,道路安全问题不容小视,它甚至关乎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的问题,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另外,我们还需要对于违反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严惩,来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读法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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