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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中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18:05:25作者:

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中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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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卖淫罪进行了相关的修正。对原来的数罪并罚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同时也将原来的强迫卖淫的行为在该罪中单独的进行的归罪。那么,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小编做了以下回答。

一、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中强迫卖淫罪的修改还是有很大的意义的。首先在定罪量刑上依然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将强迫卖淫行为和组织卖淫者两者行为进行了区分。其次,将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废除,是该罪在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菏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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