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18:05:15作者:

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热门推荐:合同诈骗罪   电信诈骗   死缓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犯罪中止  聚众斗殴罪    绑架罪    信用卡诈骗罪

强迫卖淫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如果当事人具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强迫卖淫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强迫他人卖淫,除了《刑法》上的规定,还有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下面,读法为您整理了有关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和刑法上的规定,供您参考。

一、刑法上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1992]42号)之: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 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强迫卖淫罪的刑法条文和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强迫他人卖淫是犯罪,如果有相应的行为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作为女性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如果又被人强迫卖淫之嫌,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铁岭律师。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