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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扇女生耳光被获刑

更新时间:2023-08-07 17:51:31作者:

30人扇女生耳光被获刑

近几年我国未成年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这两天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即30人扇女生耳光,法院认定作案人的行为属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及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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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未成年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这两天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即30人扇女生耳光,法院认定作案人的行为属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及7个月。此事不得不引人深思,为何被扇耳光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后受害者是否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呢?

【案情回放】

据了解,事发时小丽仅15岁。据该校一名高一男生事后称,大约在几天前,被打女生小丽在校外用手机抓拍他,不慎将高一女生若若抓拍入镜,双方引发冲突,“她当时就删了照片,还道了歉,但是没用。”打人的地点离学校不远,当时共有30余名学生将小丽围住,“一开始就有一外校学生先上来扇了一耳光,后来有男生添油加醋,提议一人扇两下。”该男生称,最后有五六名女生轮番上阵,每个人都扇了两巴掌,还“踹了胸”,全过程中,小丽一直都在说对不起。3名打人学生各被判刑。据海淀法院称,打人事件发生在2015年4月16日17时许,地点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殴打小丽的女生刘某、邬某及男生贾某,都是18岁。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3人主动投案。3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员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获得了小丽谅解。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案发生在校园周边,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案发后,部分视频被上传到互联网,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暴力案件的普遍关注。3人无故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3人具备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并结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最后分别判处刘某、邬某、贾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7个月。

一、30人扇女生耳光的行为为何属于寻衅滋事?

本案中受害者小丽因不慎抓拍到若若的背影,若小丽侵犯了若若的肖像权,那么若若有权利要求其删掉照片、赔礼道歉,那么小丽抓拍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呢?

(一)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1、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3、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②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③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④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从以上标准来看,小丽抓拍背影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若若的肖像权,小丽并未对若若的权利造成侵害。

(二)那么若若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据该校一名高一男生事后称,“一开始就有一外校学生先上来扇了一耳光,后来有男生添油加醋,提议一人扇两下。”该男生称,最后有五六名女生轮番上阵,每个人都扇了两巴掌,还“踹了胸”,这应当属于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若是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因此,若若等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处罚。

二、被判处刑罚后受害者是否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因小丽属于在校学生,没有误工费的赔偿金。但可以向若若等人提起医疗费、护理费等。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小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海淀法院认为,该案因未成年学生间琐事纠纷引发,但双方未采取妥善方式处理矛盾,反而采取极端方式处理,致使矛盾不断升级,使其成为影响恶劣的校园暴力案件。

此案件让人不禁反省,许多家长从小溺爱孩子,舍不得教训一句,从小忽视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习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也还不够,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比较浅薄,以至于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所谓养育,父母不仅是要抚养孩子,还应当注重教育,提升孩子的品德,注重内心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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