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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更新时间:2023-08-07 16:24:53作者: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那么也就是没有执行过刑罚,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构成累犯的要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一般是不构成累犯的。不过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犯罪期间一定要表现好一点,可以减轻判刑,早日回家。如果在犯罪期间,又重新犯罪,属于罪上加罪,那么判刑的话,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刑法。缓刑考验期满,更要注意。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