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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16:24:51作者: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规定有哪些?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阶段针对部分已决罪犯所采取的变通措施,综合体现我国刑罚的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是我国刑法惩罚与人性教育相结合产物。但是上述三种措施在条件审查、程序审核等方面存在问题,实际运用时也缺乏操作性。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规定有哪些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阶段针对部分已决罪犯所采取的变通措施,综合体现我国刑罚的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是我国刑法惩罚与人性教育相结合产物。但是上述三种措施在条件审查、程序审核等方面存在问题,实际运用时也缺乏操作性。因此为了保证该政策的正确适用,也为了保障符合条件的罪犯享受法定的刑罚政策,我们必须要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保护,实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制理念。

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概念和内涵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我国法定的三种刑罚政策,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均有明文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残疾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具体不的执行存在一定的误区,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要多加关注,减少进行漏判的机率,因为此类规定同样涉及国家的司法公正,以及权威。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