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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14:30:34作者: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虽然规定有很多的罪名,但常见的可以说就是那么几个。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涉及到公司企业的犯罪,可能大部分的罪名听都没有听说过。其中,就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那么我国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刑法》中虽然规定有很多的罪名,但常见的可以说就是那么几个。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涉及到公司企业的犯罪,可能大部分的罪名听都没有听说过。其中,就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那么我国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中的欺诈,是指采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作法。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小编就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做出了介绍。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行为人在犯此罪的时候是给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至于其中的罚金则也会视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而要是单位犯此罪的话,那么通常就是采取双罚制,同时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做出处罚。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