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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老师是招摇撞骗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14:26:40作者:

假冒老师是招摇撞骗吗?

假冒老师不是招摇撞骗,因为招摇撞骗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冒充的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老师并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按照招摇撞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是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就只能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假冒老师是招摇撞骗吗?

不是,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教师并不算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可以构成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有关的法条是对刑罚的规定是,犯罪招摇撞骗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社会危害性较重的,就应当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时冒充的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但是刑期最高不得超过十年。

二、招摇撞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行为人进行招摇撞骗的,不论招摇撞骗所获得的财产的数额的大小,只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军人,损害的是国家机关以及军队的声誉的,人民法院就需要对其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还可以剥夺其的政治权利。

本文标签: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