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3:46:13作者:百科知识库
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137号)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总局令138号)对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根据137、138号令的规定,质监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案源管理、前置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初审、集体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的程序。
案源管理。质监行政处罚案件案源主要有:监督检查、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兄弟单位请求协办等。对于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案件应按要求统一扎口管理,并及时回复、汇报或报告。如口头回复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并保留证据,书面或电子回复则要备份存档。
前置核查。前置核查应当制定核查方案:案件主办人依据掌握的线索,梳理前置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状况,产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添加剂相关情况,执行标准,抽样送检等,研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策;要确定核查重点;进行合理的人员分工;提出核查要求:确定线索的真伪、尽可能与线索提供者沟通、依据需要寻求技术支持等;明确保障措施:技术、法律、装备器材、人力等。前置核查是立案与否的关键环节,要围绕核查目的,突出可能情况的研判及对策、核查内容和方法。
立案。案件主办人依据前置核查情况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后立案。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过程和关键步骤。要按照依法、及时、全面客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抽样取证、检验检测等手段,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据规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区分对待。
初审。案审会办公室对案件承办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意见等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对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的案件,应当退回原调查人员补充完善。对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填写《初审意见表》,报案审委集体审定。
集体审理。对案审办提交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数额较大的决定或者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案审会委员进行集体审理;除上述情形外的案件视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案件审理严格按照案件审理规定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案审会议程序规定,坚持全面审查。
告知(听证)。按照审理结论及时进行处罚告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确需改变原告知结果的,需再次案审,再次告知。有条件的部门案件审理和告知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告知环节,当事人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决定。如当事人对于告知的拟处罚结果无异议的,执法机关当依此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案件主办人在决定书送达生效后,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分管领导。如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及时进行履行催告。仍不能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