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3:46:16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务稽查权实现的程序
(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
实施税务稽查,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稽查对象。从中国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①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②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③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为便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参见图1-1)
图1-1税务稽查选案流程图
税务稽查选案流程图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以后,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检查、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在税务稽查对象当中,经初步判明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即选案环节是整个稽查工作的基础,只有在该环节抓住了要害,才能保证后面各环节有的放矢,才能保证在目前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而选案的准确性取决于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纳税信息及相关资料掌握的详实程度。只有详尽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才能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全面分析,确保选案的准确性。这些征管基础资料,需要征管部门提供。但中国目前由于税收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企业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情况稽查部门不能全面、准确掌握,加之征收、管理与稽查联系制度不健全,造成了选案工作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稽查选案部门缺乏对已获资料的综合分析,没有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因此稽查工作只能依赖于税务登记底册,或是凭借主观印象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务稽查选案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往往出现找不到纳税户的现象。也导致稽查人员在检查实施环节上的无效劳动,对一些存在税收问题严重的户由于选不到稽查范围内,造成偷税行为泛滥等现象。
(二)税务稽查的实施
税务稽查的实施,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等活动。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以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方法,然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发函调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稽查结束时,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税务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参见图1-2)
图1-2税务稽查实施流程图
中国现在很多企业财务实行了电脑记账,或使用多机网络版进行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并未完全落实。税务部门掌握的资料并不能看出企业运行的是何种财务软件。加之目前企业财务软件种类繁多,稽查人员不可能掌握每一种软件的具体操作。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检查,往往设置很多密码,而我们稽查干部计算机专业知识相对欠缺,使得有些正常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加之现行政策的不完善,更增加了工作难度。
(三)税务稽查的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审理人员在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完毕。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以后,交有关人员执行。对于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领导批准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过稽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以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有疑问的,退还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领导另行安排稽查。(参见图1-3)
图1-3税务稽查审理流程图
中国税收执法基本问题中国目前税务稽查审理存在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有的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却没有填写送达回证;有的执行时没有执行报告;有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有的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稽查中对纳税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查得不深、不细、不彻底;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不标准,随意性大;有的稽查底稿、询问笔录、自述材料等没有当事人签名,使取证材料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税务稽查的刚性和力度不够,对一些偷税数额较大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震慑作用。
(四)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既不执行,也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是稽查工作中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它不但涉及稽查案件的执行,还涉及到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入库情况。在目前条件下,税务稽查的执行存在从软件到硬件条件欠缺的状况。就软件而言,税务稽查部门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执行权,对于扣押、查封、拘捕等法律执行措施都无权直接实施。从硬件上讲,稽查经费紧缺,稽查队伍的现代化装备较差,信息、交通、通讯等必备的设备落后,在具体案件的执行中会遇到很多阻碍,影响了稽查执行的质量。此外,中国由于企业经济效益欠佳,资金周转困难,使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其次企业多头开户现象严重,而银行为了维护企业和自身的利益,当税务稽查人员到银行扣缴税款时,有的银行往往是一边应付税务人员,一边给企业的财务人员通风报信,划转账户,最后,加上一些行政部门的干预,更使税务稽查执行工作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