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3:46:12作者:百科知识库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嫌犯罪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以下简称案件移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有关材料,并依法终止行政案件办理的过程。
(一)关于案件移送标准的实践把握首先,要看行政违法行为性质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相符,只对性质相符的违法行为考虑是否移送,不相符的不予移送。
其次,是否属于应当及时移送的案件。对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危险性大、屡次处罚不改、数额巨大、其他情节恶劣、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情节严重的案件,不管其是否已查明行为具有主观故意,都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再次,对于不属于上述“应当及时移送的案件”以外的,情节严重的案件,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已查明具有主观故意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具有主观故意的,不予移送,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与如何行政处罚。对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难以查明的,可以将情况通报司法机关,也可以会商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有明确的意见之前,不停止行政程序的调查与处理。
(二)案件移送程序1、案件移送的提出: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案件审理机构或者人员;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
2、案件移送的审批: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行政机关有关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案件移送的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主要证据及证据清单,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移送案件的交接与交付: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案件移送一般采用当场交接,应当要求接收人员与单位签收或者出具收件证明。同级公安机关拒绝接收、拒绝签收或者出具收件证明的,不得交付移送材料,并作好记录。行政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反应情况。交接未完成的,不终止行政案件的办理。
(三)案件移送的后续处置1、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的处置:涉案物品的交接原则上当场清点交接,行政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不能当场交接的,以指示涉案物品存放地点并交付涉案物品清单视为交接。行政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当场清点交接,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救济与处置:行政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重新立案,并结合案件事实、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理由、进一步调查的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3、已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处置: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并生效,犯罪单位或者个人原取得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的许可证、资格证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司法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有关情况,依法吊销许可证、资格证,或者依法提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许可证、资格证,也可以建议其他部门吊销相应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