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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

更新时间:2023-08-07 13:08:38作者:

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

绑架罪和抢劫罪是否想象竞合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在绑架罪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推劫罪的犯罪事实,那么就构成了想象竞合,但如果两者独立的犯罪情况,则不构成想象竞合。

一、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

结合具体犯罪事实认定,从刑罚设定看,绑架罪要重于抢劫罪。另外,绑架罪第二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罚幅度是十年至死刑,死刑是选择适用的,单从这一点来说,绑架罪就重于抢劫罪。简单的来说就是绑架罪针对的是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抢劫罪针对的是被害人本身。如果绑架后直接向被害人要求财物的就只定抢劫罪。如果绑架后向被害人亲属要求财物,又直接抢取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的,那可以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的特征

(1)须出于一种犯罪行为 。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3)一个主观故意,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例如:行为人明知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的,应认定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 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 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司法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司法判决,只有在符合想象竞合的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想象竞合,即只有在同一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活动中既包括绑架罪又包括抢劫罪则构成竞合。

本文标签:暴力犯罪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