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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特点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1:32:14作者: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特点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时候,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不过,针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自诉案件,不能适用调解。2、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一、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特点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二、自诉案件的立案程序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在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之后也作了和解协议,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销诉讼的,那这种情况下也会终止诉讼程序。而在撤诉之后,可能出现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这个时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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