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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11:32:08作者: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管辖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同级别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越过申诉,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管辖是当地的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

《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只有四十多个。绝大部分犯罪只有检察院才能起诉,公民个人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2、必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3、起诉的人必须是被害人

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法院不 接待报案人、举报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诉,其他人要求起诉的法院不受理。必须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4、被告人的信息必须准确

有人到法院起诉,公安局不给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会问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一样说不上来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没有义务帮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诉人准确说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证号,法院发出传票无人接收,法院也会让自诉人撤诉,法院不能发通缉令。

5、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往往是担心犯罪证据不确凿充分,法院会做无罪判决。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检察院更多的证据,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经验也不可能和辩护律师相比。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胜诉率很小。

关于公诉案件转成自诉案件的管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力管辖这类案件,并且公诉转成自诉的案子也特别的简单。而且法律上对公诉转成自诉也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这种案子都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受害人自己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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