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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7 05:43:10作者:

合肥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属于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通常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既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那么适当了解一些此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对当事人来讲是没有坏处的。下面,读法小编就来为您介绍合肥市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吧。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于妨害公务的过程中行为人是采取了暴力的行为,因此很有可能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导致死亡。那么此时进行民事赔偿就是在所难免的了。如果你还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继续关注我们读法后期带来的相关文章。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