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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更新时间:2023-08-07 05:32:07作者:

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构成食品监管渎职最后的判刑标准最低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了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公民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判刑标准是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食品监管局最重要就是负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关乎于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能在食品监管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不合格的食品不能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发现食品质量有问题的,正常情况下应责令商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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