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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期限非羁押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5:12:18作者:

移送审查起诉期限非羁押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移送审查起诉期限非羁押诉讼的原则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又比较特殊的话都可以适用于非羁押诉讼。

一、移送审查起诉期限非羁押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二、非羁押诉讼适用于哪些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一般刑事案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话,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当中了,已经提起诉讼还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这种措施,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患有严重疾病,孕妇属,于未成年人的这些特殊情况,虽然不对其进行羁押,但在法庭审判时,犯罪嫌疑人还是有参加庭审的义务的。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