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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检察院当事人换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2:48:38作者:

案件到检察院当事人换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案件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关于换押的规定是司法机关之间要办理换押证,看守所是凭借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的,如果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此时犯罪嫌疑人也应该被关押在检察院,但法律上并未详细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流程,换押时间也没有限制。

一、案件到检察院当事人换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是由司法机关之间完成的,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换押更不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人民检察院也是便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工作的,因为有些问题可能还得当面询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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