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逮捕监察衔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2:41:24作者:

逮捕监察衔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逮捕监察衔接的相关规定是在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之后,等监察委调查结束之后,认为当事人确实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监察委也得把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逮捕措施,监察委办案的程序,跟公安机关是不一样的。

一、逮捕监察衔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要调查结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逮捕的,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

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二、监察委和纪检委的区别

纪检委和监察委主要区别有机构性质、任命方式、监督范围和职权的不同。

1、机构性质不同:

纪检委属于党内机构;监察委属于国家机构。

2、任命方式不同:

纪检委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然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监察委领导是由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党委会批准;

3、监督范围不同:

纪检委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察委是本地区所有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4、职权不同:

纪检委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委是检查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三、监察委的监察范围

监察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7、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因为监察委很多时候侦查的这些案件会涉及到国家比较重要的机密文件,所以平时大家也不太了解监察委的整个工作过程,事实上,监察委不一定必须要把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逮捕的,监察委本身就具有提起公诉的权利,监察委是直接受国家领导的。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