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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2:36:43作者: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对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有管制、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弹药乘坐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拒不交出的,一般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携带少量弹药进入公共场所能主动交出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都属于危险物品,我国法律制度是绝对不允许公民携带这些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的。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