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2:36:37作者: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条件是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而且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嫌疑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的,侵犯了我国的民主专政和社会制度。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中央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颠覆国家政权这种犯罪行为,不可能说达到了当事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颠覆国家政权的表现形式比较多,不过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很少见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