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2:12:25作者:
若是有一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了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就可以确定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体来说,若是已经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那么此伪造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如何确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同时满足以下的要件就能确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任何人都是不得实施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的,更不能明知某信用卡是伪造的,依旧将此信用卡售卖出去,否销售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一旦公安机关确定罪名成立之后,实施违伪造行为的人,是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