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2:11:44作者:
国有博物馆等的国有单位若是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赠送出去就满足了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立案标准,受赠者可以是非国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若是赠送给外国人,有可能就满足了走私文物物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出卖,更勿论是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如是国有单位,则不构成本罪,亦不能是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本节第325条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之间联营单位等等。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赠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两个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本罪的主体不能是个人,也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动机可能是不同的,如拉关系、慷国家之慨、送人情等等,但动机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若是国有博物馆,明知某物品属于被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依旧出于想要拉近与他人的关系等的目的,就将此文物赠送出去,那么此赠送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实施赠送行为的国有单位,就有可能会由于犯了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而被判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