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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01:27:40作者: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有其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有多种欺骗手段,你知道有哪些吗?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具有不同情形的合同诈骗,你了解吗?如何通过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确切的了解合同诈骗罪这一罪行,下面读法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生活中工作需要签订许许多多的合同,为了防止上当受骗,我们需要了解合同诈骗罪这一罪行,而通过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来了解这一犯罪罪行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本文便是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阐述,希望有助于您的了解。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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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