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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案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1:25:15作者:

刑事诉讼法撤案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撤案条款的规定是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受害者自己撤回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等这些情形都会撤案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撤案之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一、刑事诉讼法撤案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首先有一点,刑事案件的撤案这不代表着犯罪嫌疑人从头到尾就是被冤枉的,类似于有的时候已经掌握了各种充分的证据,但是被告人突然因为一些自身的原因死亡的。还有就是我们可以自己提起诉讼的一些刑事案件,私下和对方达成和解而申请撤案之后,肯定是不能随随便便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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