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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更新时间:2023-08-07 01:08:22作者: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有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1、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一、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二、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我们知道国家有很多的机构,那么对于机构我们知道的就存在检察院,那么对于检察院又有什么职能以及又有什么的责任,可能大家对于此类问题不是很了解,可以查阅相关书籍,学习有关法律规定,来了解其具有的法律特点。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