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0:51:51作者:
刑诉法当中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情形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犯罪的,案件本身早就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等,通常都是不批准逮捕的。
不批准逮捕适用刑诉法条文规定的情形是哪些?
1、《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检察院针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同样是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其实公安机关在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自身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是不适用于逮捕有了一定的评定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这种情况也很少见的,因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形都非常清楚,如果不适用于逮捕,通常就会用监视居住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