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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逮捕由哪个机关批准

更新时间:2023-08-07 00:34:16作者:

公诉案件中逮捕由哪个机关批准

公诉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正式批捕之前公安机关是没有逮捕的权力的,可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并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同意。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必须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公诉案件中逮捕由哪个机关批准?

1、公诉案件中逮捕通常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三大司法机关之间各司其职都没办法绝对的避免司法腐败,至于批准逮捕这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全体民众都有必要了解的。而且人们会习惯性的把检察院的批捕看成非常重要的一个信号,毕竟批捕后又判定无罪的这种案件还是非常特殊的。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