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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0:27:32作者:

监察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监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办案过程和整个纪检监察工作就是非常的独立的。但由于我国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直接对党中央负责的,并且考虑到其工作性质的独立性,很多人都会觉得监察委也应该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的监督。然而实际上对很多人所关心的监察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说根本就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在我国,监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办案过程和整个纪检监察工作就是非常的独立的。但由于我国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直接对党中央负责的,并且考虑到其工作性质的独立性,很多人都会觉得监察委也应该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的监督。然而实际上对很多人所关心的监察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说根本就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一、监察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监察机关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

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

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二、监察委必须纳入刑诉法的内容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察委如果没有第三方实质权力制约,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保障嫌犯的人权,那么这在本质上就是历史的大倒退,甚至退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前,未来的监察委系统可能会成为权力最大、最跋扈、最腐败的部门,给中国的文明进程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全社会必须共同阻击之。

改革开放以来,纪委的双规涉嫌用党纪代替国法,甚至凌驾于国法之上,同时执政党也再三强调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双规涉嫌严重违反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双规这一对党员使用的强制手段,在为反腐工作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也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最为严重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因此,不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双规这一手段都倍受诟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的形象,我们依法治国的承诺也让人半信半疑。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阳光法案迟迟不能出台,新闻媒体不自由等因素,双规作为一种过渡在特殊历史时期也有其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虽然有不同声音,但是双规还是继续执行以待法制的健全。

法律专家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对反腐系统的改造都倾向于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行政监察、纪委、检察院反贪部门三者合一,组成全新反腐机构,然后作为侦查机关纳入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介入(当然某种情况下会见还是要批准,但通信权等不受限制),使得我国人权保护在法律规定的侦查阶段基本达到全部覆盖,当前两年行政监察中心试点的时候,这种声音越来越强烈,法律界似乎也对此充满信心。但是,我们都没有看到行政监察法具体草案,尤其是对原来的双规具体怎样设定更不知道,只是说用留置代替了双规。

但留置是一个什么概念,现有法律规定里,只有担保法有留置的概念,但那与人身强制措施风马牛不相及,难道非要创设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为什么不用拘留逮捕这样的用语和措施?在监察中心制度设计中,律师可不可以介入为嫌犯辩护?有没有第三方对监察委进行制约?这些都不知道。

还有留置的时间,开始有人说监察委有权留置嫌犯六个月,实践中,纪委双规对嫌犯权利的剥夺要远远大于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有的官员,为了能够尽快被移交检察院,可以说无所不认,六个月留置期间基本和侦查期间差不多,但是公安、检察、国家安全要羁押人,除了拘留最多一个月外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那么监察委留置这么长时间需不需要检察机关或者未来的法院羁押庭批准?作为一个律师,我想这是常识问题,怎么可以授权一个部门单方面将一个公民控制羁押六个月呢?这太可怕了!现在刑诉法授权公安机关等在不受外在制约情况下最长可以将公民拘留一个月已经是非常恶劣了。

监察机关的整套工作流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根本没有任何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的刑事办案的程序法对我国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不形成法律约束,但实际上,关于这一点目前我国法学界人士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的,毕竟监察委员会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腐败的。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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