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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00:10:41作者: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有权提起申诉,除此之外,还有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申诉权是每一位公民都拥有的一项权利,就是说当公民认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机关人员不公平对待时,公民可以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提起申诉,可以重新进行处理。其中刑事申诉是对已经结束的刑事案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申诉。

一、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

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否则不能独立提出申诉。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与其有物质利害关系的亲属,可以享有申诉权,独立提出申诉,成为申诉主体。至于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民”则不应是申诉权的主体,不享有申诉权。当然,他们对案件的裁判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反映情况,但这只是属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活动,而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应当说法律规定的申诉权人范围是恰当的,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申诉,保护申诉权人的利益。

二、刑事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申诉理由。

关于申诉理由,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来执行。因为提出申诉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刑事申诉主体需要做哪些事情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 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 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文中也介绍了申诉主体在申诉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和相关的流程,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这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可以保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对社会的和谐也是有所帮助。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