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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中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0:10:37作者:

中华人民中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国诉法法分为三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这三种也分为很多很多条,只要是如果你做错了违法的事,法律都有惩罚你的办法,那就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中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我国诉法法分为三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这三种也分为很多很多条,只要是如果你做错了违法的事,法律都有惩罚你的办法,那就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中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中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中华人民中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主要就是讲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案件到达法院审查起,是可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可以找律师帮忙诉讼的,刑法诉讼有很多种条例,也是专门来惩罚那些罚了法的人,因此,法律一次又一次的完善也更好的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