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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0:05:23作者:

刑法对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对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按照我国《刑法》300条的规定,对此判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是存在罚金处罚的措施的,如果在这过程当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进行一定的处罚。

一、刑法对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刑法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首先行为人对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其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时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邪教组织的存在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允许的,因为不仅仅随着组织会蛊惑人心,导致相关人员精神萎靡,还有可能会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的后果,所以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肯定需要按照犯罪处罚。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