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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八十九条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3:30:08作者:

刑诉法八十九条是什么?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有效法律途径,为了让法律诉讼顺利开展,国家有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规来确保诉讼的正常运行和司法人员的公正,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法规,刑诉法八十九条就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法规之一,下面是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的具体详情。

一、什么是刑诉法八十九条?

刑诉法八十九条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诉讼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综上所述,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正常维护我国的司法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稳定,刑诉法八十九条主要针对对象为被拘留和有重大嫌疑的作案分子,具体实施依案情决定。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