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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住处刑事诉讼法、搜查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08-06 23:29:26作者:

检查住处刑事诉讼法、搜查的区别?

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随着新时代的不断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过着紧张有絮的生活,而有些人就是不安于现状,去做一些违法和伤害别人的事,有可能是出于当时的害怕,也有可能是想逃避法律的责任而躲起来,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检查住处刑事诉讼法与搜查的区别?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检查住处刑事诉讼法与搜查的区别?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检查,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二、公安局搜查普通居民住处要出示什么证件?

公安局搜查普通居民住处要出示什么证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和工作证。但如果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三、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公民住宅要履行哪些程序?

刑事案件中:

我国《刑诉法》109--113条规定了搜查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治安案件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现在我们一定也对检查住处刑事诉讼法与搜查的区别?有了一定的认识,所以我们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做出伤害自己和伤害别人的事情,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你做错了事情一定是逃不掉的,做错我们就争取重新做人,去弥补一切自己犯过的错,我们要一定要依法去做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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