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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3:06:17作者: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盗窃、抢劫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确定证据清楚的,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被提请公诉后,法院依法展开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情况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那么,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负责,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多种,包括证据事实不清、有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的、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等等。等案件发回检察院后,重新收集证据,确保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会继续开展审理。具体延期的期限,根据实际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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