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2:52:47作者: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立案条件是:进行人身伤害的、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的合法权益的、排除异己的、煽动围攻或者孤立会计人员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是可以按照本罪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一、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的认定和构成
1、罪体
主体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
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行为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里的打击报复,是指调动工作、撤换职务、强行辞退、克扣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等。
客体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客体是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2、罪责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对于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是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到司法机关进行合法的认定,但一般情况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