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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2:26:56作者:

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哪些?

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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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存在,证据包括了人证、物证等,而见证人就是指掌握犯罪嫌疑人证据的人。为维护社会法治公正,我国刑法严格规定了见证人的范围。那么,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大家就一起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的相关知识吧!

《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

一、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但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但是由其见诬搜查过程,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可以担任见证人。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属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设立见证人的目的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正,因此,应当由实施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而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辅警、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已经参与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不宜由其再担任见证人。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如果不允许辅警、保安人员等担任见证人,实践中有两种情形难以解决:

一、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件现场,或者深夜发现的现场,可能难以找到群众做见证人;

二、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出于各种顾虑,有的群众不愿意担任证人,公安机关不可能强迫他人担任见证人。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一定道理,所反映的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基于此,《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泵像。”

上文就是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详细介绍。从中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见证人的范围,这也是维护法治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你对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等问题还有其他疑惑,可以咨询读法的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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