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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6 21:36:23作者:

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也可判处无期徒刑,积极参与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等刑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二、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上所述,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只有一位,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面临的刑事处罚标准也不一样,首要分子和普通参加者的量刑标准绝对有差别。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参与者能提供相关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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