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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被非法剥夺要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06 21:21:40作者:

选举权被非法剥夺要如何处理?

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选举权的履行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对选举权认定错误的行为者处罚。

一、选举权被非法剥夺要如何处理?

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可以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或选举权被非法剥夺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是有选举权的,特别是对于代表的选举,是需要根据自己意愿以及认识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利用选举权获得非法利益的,那么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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